焦点资讯:借3万每月还600元,本金还是利息?

来源:中华网河南时间:2023-05-22 08:33: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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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2016年7月

张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

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

并出具借条一份

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

借款后

张某按每月600元

通过网上转账给郭某

截止2020年10月

张某共偿还郭某29600元

后双方因所还款项

是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

2023年3月6日

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

告至河南省汝州市法院

请求判令张某偿还

本金3万元及相关利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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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某诉称

张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

向我借款3万元

双方口头约定

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

张某每月给我的都是利息

张某辩称

借款属实

但我们是亲戚关系

这个借款没有利息

我每月偿还的都是本金

现仅欠郭某400元未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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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认为
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

张某偿还郭某的29600元

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

郭某主张

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

张某主张

双方并未约定利息

根据郭某提供的转款记录显示

张某基本每间隔3个月

向郭某转款1800元

折合每月600元

其支付时间、支付金额

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

与郭某主张的口头约定

月息2分相吻合

且2022年5月12日

张某在另案中自认

本案所涉3万元借款未还

据此法院认定

案涉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

为月息2分

张某已还款项系支付的利息

依法判决张某向郭某

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关利息

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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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少磊 汝州市法院

钟楼法庭副庭长

《民法典》

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

“当事人订立合同

可以采用书面形式

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

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

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

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

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

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

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

视为书面形式”

本案提醒我们

在民事活动中

要以书面形式为主

口头或其他形式为辅

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

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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