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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2016年7月
张某向郭某借款3万元
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
并出具借条一份
但借条中未约定利息
借款后
张某按每月600元
通过网上转账给郭某
截止2020年10月
张某共偿还郭某29600元
后双方因所还款项
是本金还是利息争执不下
2023年3月6日
郭某一纸诉状将张某
告至河南省汝州市法院
请求判令张某偿还
本金3万元及相关利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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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某诉称
张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
向我借款3万元
双方口头约定
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
张某每月给我的都是利息
张某辩称
借款属实
但我们是亲戚关系
这个借款没有利息
我每月偿还的都是本金
现仅欠郭某400元未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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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认为
本案争议焦点在于
张某偿还郭某的29600元
到底是本金还是利息
郭某主张
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
张某主张
双方并未约定利息
根据郭某提供的转款记录显示
张某基本每间隔3个月
向郭某转款1800元
折合每月600元
其支付时间、支付金额
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
与郭某主张的口头约定
月息2分相吻合
且2022年5月12日
张某在另案中自认
本案所涉3万元借款未还
据此法院认定
案涉借款口头约定的利息
为月息2分
张某已还款项系支付的利息
依法判决张某向郭某
偿还借款3万元及相关利息
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息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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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少磊 汝州市法院
钟楼法庭副庭长
《民法典》
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
“当事人订立合同
可以采用书面形式
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
书面形式是合同书、信件
电报、电传、传真等
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
以电子数据交换、电子邮件等方式
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
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
视为书面形式”
本案提醒我们
在民事活动中
要以书面形式为主
口头或其他形式为辅
并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
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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